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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办理指南

文字:校办    图片:    编辑:校办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点击数:

一、办理转学手续须知

(一)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学校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学籍转移手续。

(二)学校必须在核定办学规模、规定班额范围内有空余学位方可为学生办理转入手续,超出班额则不能提交流程。

(三)学校不能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若发现有此情况,我科将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注销其学生学籍。

(四)我局不受理手续不齐、不符合入学条件的转学请求。

(五)转学证明等相关纸质资料不得涂改。

(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七)转学证明需在本学年学期开具的方有效。

(八)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九)转出学校要及时向家长提供相关材料,转入学校要承担上报主管教育局审定的责任,并做好家长思想工作,所有学籍变动工作不需要学生家长到各教育指导中心、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二、提交转学资料的要求(转学、休学、复学申请表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附表) 

(一)转出:

学生转出我市的,转出学校要为学生家长提供准确的学籍信息(转出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打印的学生学籍卡片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学籍专用章,签注日期)。转入地如有其他合理要求的,学校应尽力配合。

(二)转入:

学生转入我市的,转入学校凭家长提供转出方打印全国学籍卡片(也称学生基本信息表)(转出学校加盖公章),学生本人和家长的户口本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回执(需在复印件上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审核人签名、签注审核日期,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学籍专用章)核实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转学申请表(需转入及转入学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加盖公章,签注意见和日期);

(三)休学:

1.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名并签注日期);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书(需盖医院公章或诊断证明专用章);

3.学校填写休学申请表格(标注填表日期、班主任签名、校长签名盖章(法人章或学籍专用章)(需班主任和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学籍专用章)。

(四)复学:

1.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名并签注日期);

2.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需盖医院公章或诊断证明专用章);

3.学校填写复学申请表格(需班主任和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学籍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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